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5********7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3民初986号 |
案号 |
(2017)湘0103执2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 400 000元;二、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代偿款2 4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三、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存交于履约准备金专户内 300 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陈凡质押的其持有的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80%股权享有质权,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朱丹质押的其持有的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20%股权享有质权,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详见抵押清单)享有抵押权,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机械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陈凡、朱丹对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凡、朱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 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 000元,由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800元,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凡、朱丹承担31 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时间 |
2018-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湘0103执223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15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