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5********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5民初6023号
案号
(2018)冀0105执恢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深州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靳彦辉、靳时昕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522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深州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时间
2019-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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