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应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0226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应峰、陆锦共同支付原告周志俊退伙款105000元,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2500元,于2021年3月1日前支付2625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2625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周志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周志俊,账号:622267130015173739,开户行:上海银行吴江支行)。二、若被告杜应峰、陆锦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按照10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刘松支付原告周志俊退伙款105000元,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2500元,于2021年3月1日前支付2625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2625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周志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周志俊,账号:622267130015173739,开户行:上海银行吴江支行)。四、若被告刘松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按照10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五、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就2018年7月26日的资金入股合作协议及2019年6月30日撤资退股协议书所涉及的合伙经营饮品店的纠纷就此一次性全部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承担812元,由被3告杜应峰、陆锦共同承担812元,由被告刘松承担812元,被告承担之数均于2021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