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1********1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3516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4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何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39728.31元及自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未付期内利息1886.7元、逾期罚息1868.61元;二、何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1615.01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何伟名下哈弗牌汽车(发动机号为1718198200、车架号为lgwef6a53hh58540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何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