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0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488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40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从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欠款本金80800元、利息1525.36元,截至2020年7月9日的罚息929.22元、复利21.37元;二、被告从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80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95.875bp计算)、复利(以利息1525.3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95.875bp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1元,由被告从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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