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糖果空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T9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6民初3552号 |
案号 |
(2020)津0106执2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胡杨同春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糖果空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糖果空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胡杨同春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租金54794.5元;三、原告(反诉被告)胡杨同春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糖果空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133333元及违约金19999.95元;四、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糖果空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胡杨同春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800000元;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0元,反诉费6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胡杨同春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6621元,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糖果空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02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琳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6MA05JHT9XB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与五爱道交口新基业大厦2层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