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怀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2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7民初4349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怀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克姗返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李克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赵怀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