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木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干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年干执字第00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小平赔偿原告洪玉根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00767.20元(801534.40*50%),赔偿精神抚慰金28000元中的14000元;另赔偿原告洪兵辉抚养费11308元中的5654元,合计赔偿420421.2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赔偿410421.20元。被告新干县七琴镇中心卫生院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洪木庚、洪柳根、洪木生分别赔偿原告洪玉根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0153.44元(801534.40*10%),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28000元中的4000元;另分别赔偿原告洪兵辉抚养费11308元中的1130.80元,合计赔偿85284.24元,扣除各自已付925元(3700/4),每人尚应赔偿84359.24元。 三、驳回原告洪玉根、洪兵辉对被告刘教祥、李莲英、邹金莲、刘九秀和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洪玉根和洪兵辉的其余损失由原告洪玉根自行承担。 五、原告洪玉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一、二项,限各被告金钱给付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5-29 |
发布时间 |
2015-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