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惠诚恩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HJ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民终7255号 |
案号 |
(2021)粤1303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61206607288】。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一惠州市惠诚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宇货款76779.37元及利息(利息以76779.3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二、被告二许雪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戴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9元(原告已预交1309元),由被告一惠州市惠诚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许雪峰负担1067元,原告戴宇负担242元。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7255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惠州市惠诚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戴宇货款99324.3元及利息(利息以99324.3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四、驳回上述人戴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35元,均由被上诉人惠州市惠诚恩实业有限公司、许雪峰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由被上诉人迳付给上诉人1705.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雪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3MA4UR5HJ63 |
登记机关 |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茶园顺居小组(长光艺品实业(惠阳)有限公司厂房C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