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5********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8民初2563号
案号
(2020)冀0108执28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月芬支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一并计算)。二、被告贾国华、郝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月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国华、郝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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