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9********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2民初1710号 |
案号 |
(2019)赣0732执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荣、任晓峰、曾跟东、黄淦善支付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钢材款575910元;二、被告钟荣、任晓峰、曾跟东、黄淦善支付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2016年2月1日之前的利息107640元;三、被告钟荣、任晓峰、曾跟东、黄淦善支付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利息(利息以57591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四、被告贵溪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五、被告钟荣经手支付的250000元可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六、驳回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0元,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钟荣、任晓峰、曾跟东、黄淦善承担10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732执6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3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