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跟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9********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32民初1710号
案号
(2019)赣0732执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荣、任晓峰、曾跟东、黄淦善支付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钢材款575910元;二、被告钟荣、任晓峰、曾跟东、黄淦善支付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2016年2月1日之前的利息107640元;三、被告钟荣、任晓峰、曾跟东、黄淦善支付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利息(利息以57591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四、被告贵溪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五、被告钟荣经手支付的250000元可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六、驳回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0元,原告兴国县兴业钢材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钟荣、任晓峰、曾跟东、黄淦善承担10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时间
2019-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赣0732执640号
立案日期
2019-04-02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4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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