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3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403民初997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葫芦岛市东方本特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0元,并给付直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关利息计算标准的条款计算给付;二、被告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张宇、被告詹克宁承担夫妻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张迪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被告张柏春、被告刘鲁锦承担夫妻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7,80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东方本特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宇、被告詹克宁、被告张迪、被告张柏春、被告刘鲁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柏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123721879H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龙湾大街33-3号银龙大厦8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