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0********1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30民初2687号
案号
(2020)冀0130执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朋超、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99168.86元及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卢国红、曹振双、卢建永对被告张朋超、王云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卢国红、曹振双、卢建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朋超、王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张朋超、王云、卢国红、曹振双、卢建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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