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0********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0民初2687号 |
案号 |
(2020)冀0130执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朋超、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99168.86元及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卢国红、曹振双、卢建永对被告张朋超、王云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卢国红、曹振双、卢建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朋超、王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张朋超、王云、卢国红、曹振双、卢建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