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海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6********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024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冀1024执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2016年7月10日,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共应给付原告融资租赁款2373701.54元,三被告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调解解决,上述款项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16年11月1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给付373701.54元;如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上述任何一笔款项不能如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欠款总额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再支付逾期付款部分10%的违约金。二、被告常诚、马海云对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应付的融资租赁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9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3-14
发布时间
2017-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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