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慧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1民初2705号 |
案号 |
(2018)黑0111执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慧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亚光房屋预付款13万元;二、被告邵慧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亚光房屋违约损失(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邵慧春负担,被告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黑0111执48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1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