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3********2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2985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勇、被告钱琨共同归还原告伍维春借款20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600元,于2021年2月12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于2022年2月12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于2023年2月12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上述款项均包含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二、若被告毕勇、钱琨未能按上述时间按期支付,则原告伍维春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款项;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四、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由原告伍维春预付),由被告毕勇、钱琨负担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伍维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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