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0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882民初1593号 |
案号 |
(2021)黑0882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丹丹、马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延臣房款170 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0 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丽丽对上述房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700元、保全费1 370元,由被告赵丹丹、马欢、李丽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