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英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4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8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恢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英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转让费12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7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