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凤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34********0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友刑初字第16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振国赔偿被害人王建伟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956 000.00元。先期已给付人民币156 000.00元,于调解书签收之日给付人民币200 000.00元,余款人民币600 000.00元分四年给付,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150 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给付完毕。二、被告人赵振国逾期不能偿还,由担保人赵凤义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建伟代理人张亚娟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签收同时为被告人赵振国出具谅解意见书。四、其他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予追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