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1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21民初911号 |
案号 |
(2021)湘0321执恢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胡奕昕、周岳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新军借款本金679 43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79 439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的标准从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828元,减半收取6,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 914元,由原告胡新军负担1,605元,由被告胡奕昕、周岳辉共同负担10 3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