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岳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1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21民初911号
案号
(2021)湘0321执恢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胡奕昕、周岳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新军借款本金679 43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79 439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的标准从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828元,减半收取6,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 914元,由原告胡新军负担1,605元,由被告胡奕昕、周岳辉共同负担10 30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