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33********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26民初265号
案号
(2021)赣0926执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宗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借款本金14774.13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依照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计息规则。利息及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以14774.13元本金为基础按起诉之日lpr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金额。)被告江宗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江宗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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