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敖海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21民初1854号
案号
(2021)赣0521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分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敖海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131121.76元、利息5253.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938.55元, 合计150314.2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止),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3元、保全申请费1272元,合计29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敖海晖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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