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22********5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202民初1555号 |
案号 |
(2021)赣0202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戴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琴支付货款668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5日起,以本金6680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被告戴建华负担。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戴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琴支付货款668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5日起,以本金6680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被告戴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