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8********3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8民初622号 |
案号 |
(2021)赣0428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袁小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敏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6200元,共计人民币106200元。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三、被告余纯科、余新华及黄金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元,由被告袁小浪、余纯科、余新华及黄金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