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5民初1527号
案号
(2021)赣0825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透支款在2020年5月27日之前所产生的利息441.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8.08元,消费手续费210元;二、被告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透支款9810.1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均以9810.1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分别按双方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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