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522********2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28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4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签订的合同号为cnnjhp00090116022113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于2019年6月1日解除;二、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mf3404型拖拉机(车架号:vkkmy43ghgb105053,发动机号:c52299)享有所有权;三、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90116022113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未付租金112208.98元、截至2019年7月4日的逾期利息81070.16元及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1220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四、被告康军就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王刚进行追偿;五、驳回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刚、康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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