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2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刑初60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薛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42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薛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大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 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悦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陈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华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 3 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张连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向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杨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十一、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包括:1.薛静、薛彬退还北塘街道办事处1450万元;2.薛静退还林铁138.60425元;3.薛静、薛彬退还塘沽拆迁服务中心100.08万元。4.薛静、张连全退还李亚杰15 万 元。5.薛静、薛彬退还管道公司80 万 元。十二、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及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予以没收,未被足额查封、冻结、扣押部分,继续追缴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没收。即通过强迫交易手段获取承包权后,所获占地补偿中的非法获利部分。十三、对于未随案件移送及其他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十四、案获电击枪一把、子弹三发,依法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