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5********0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4民初427号
案号
(2021)赣1024执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黄志强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借款本金22939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2月28日的利息为1106.21元、违约金为247.66元,从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本金22939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被告黄志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3元,由被告黄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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