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4民初427号 |
案号 |
(2021)赣1024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黄志强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借款本金22939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2月28日的利息为1106.21元、违约金为247.66元,从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本金22939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被告黄志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3元,由被告黄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