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洪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02********0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02民初3627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恢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洪侠、李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88037.44元,合计788037.44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洪侠名下位于谯城区魏武大道曹氏公园108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00300799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500954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孙翔对上述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孙翔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0元,由被告唐洪侠、李春华、孙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