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华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43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3202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1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华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平借款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张俊平负担27元,被告秦华永负担1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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