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华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43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2民初3202号 |
案号 |
(2021)皖1202执1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华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平借款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张俊平负担27元,被告秦华永负担1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