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伟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02********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9572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1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0602603】。一、被告余伟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兰花偿还借款本金288900元及利息(第一笔利息以2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二笔利息以789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余伟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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