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锦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0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2民初869号 |
案号 |
(2021)粤5222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锦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刘永周货款人民币325421元及利息(利息以325421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1元由被告林锦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