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冉旭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4********8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1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冉旭龙、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唐尚平支付工程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8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16元,由被告冉旭龙、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时间 |
2019-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