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5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6239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淑红保险理赔款120000元;二、被告刘剑应赔偿原告孙淑红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7119.24元,扣除其已垫付的款项244500元,剩余款项162619.24元,由被告刘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淑红;(以上两项给付义务,请直接汇入原告孙淑红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孙淑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阳逻开发区支行,账号:6217002870012954846)三、驳回原告孙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542元,由被告刘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孙淑红。原告孙淑红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