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1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702民初2724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恢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侯建华、黄来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57182.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0日计至返还清借款之日止,已偿还的利息23056.45元在履行中予以扣除,利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3元,由被告侯建华与黄来友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