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3********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06民初1555号
案号
(2021)冀0306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阜康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1064444.44元。被告秦皇岛海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秦皇岛海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云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9元,减半收取7189.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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