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秀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1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7799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1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铁珍物流部、张秀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九龙家电门市部返还代收货款20689元。如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铁珍物流部、张秀珍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铁珍物流部、张秀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