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3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6921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58137.1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157.89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殷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6314元;三、被告李惠芬对被告殷雄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数额3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5元,财产保全费1943元,合计4728元,由被告殷雄、李惠芬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