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9********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振杰向原告杨青国给付所欠款项4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青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苏振杰负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俊彩、赵芃诚、赵唯伊、赵兴群、刘庆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赵俊彩、赵芃诚、赵唯伊、赵兴群、刘庆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