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6********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26民初221号
案号
(2019)冀1026执恢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安县鑫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宝利借款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文安县鑫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宝利利息【按照借款400000元,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不得超过2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文安县鑫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时间
2019-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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