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6********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26民初221号 |
案号 |
(2019)冀1026执恢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安县鑫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宝利借款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文安县鑫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宝利利息【按照借款400000元,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不得超过2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文安县鑫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