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2********7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0民初879号
案号
(2019)津0110执恢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维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万元。二、被告天津市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维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王景辉对被告天津市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景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时间
2019-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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