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123民初982号
案号
(2021)黑1123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艳丽、胡清泉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贷款本金148,700.00元及利息25,235.44元(至2019年8月12日),本息合计173,035.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019年8月13日至借款还清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87%计算。二、被告李洪成、曲洪艳、邢通文、张永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7.00元由被告周艳丽、胡清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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