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小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973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有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被告戴西和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自2016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九、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十一、被告董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财来支付借款本金625000元;十二、驳回原告詹财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7元,由被告董小芹负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