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7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31民初306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小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月云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7月2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国祥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谢小勇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谢小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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