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春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1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21民初1518号 |
案号 |
(2018)冀0121执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绵河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万元及(截止2017年8月21日利息11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石家庄旭东钙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晶鑫钙业有限公司、贾五科、梁春花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绵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石家庄旭东钙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晶鑫钙业有限公司、贾五科、梁春花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121执79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96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