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8民初751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恢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是指客户向甲方申请办理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后,通过透支的方式支付购车款,然后以按月分期还款的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资金的业务,简称汽车专项分期。汽车专项分期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汽车专项分期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个人客户,简称申请人。如乙方同意为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则申请人同时为本合同的被保证人。乙方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乙方为申请人提供的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依约要求申请人提前清偿主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乙方担保的主债务范围为申请人因办理汽车专项分期而向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8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为申请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如申请人未能清偿汽车专项分期债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按甲方通知列明的金额向甲方清偿申请人债务。乙方为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如申请人未能清偿汽车专项分期债务,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并同时通知乙方。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申请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乙方与物的担保人共同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合同落款处,甲、乙方处由工行道前支行、恩加壹公司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予以确认。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机构担保合同》予以证明。还查明,恩加壹公司为本案诉讼事宜,与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律师作为本案恩加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并支付了律师费105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单项委托代理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被告纪言云与工行道前支行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原告与工行道前支行之间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机构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工行道前支行根据《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纪言云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根据《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信用卡汽9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机构担保合同》的约定,在被告纪言云未按约归还银行借款构成违约,并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发生时,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纪言云的欠款,原告即获得了向被告纪言云追偿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纪言云应按照约定归还原告代偿款152017.21元,原告将已收取的保证金抵扣了部分代偿款,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纪言云归还代偿款152017.21元-2660元=149357.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纪言云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损失。合同约定占用资金损失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以149357.21元为基数,自代偿日即2017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对于律师费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有明确约定,原告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已支付了律师费用,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勇系合同约定的加入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应对被告纪言云的上述债务包括归还代偿款、赔偿利息损失、律师费损失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纪言云、骆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0一、被告纪言云、骆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恩加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9357.2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4935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纪言云、骆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恩加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45元,由被告纪言云、骆勇共同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11(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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