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俊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5********3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1318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俊彩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给付原告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170371.78元,2019年5月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对所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2.1718745‰给付原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齐士涛、赵彦霞以其位于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的抵押房地产[房屋面积1027.33平方米,土地面积302.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冀(2017)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628号] 的变现价款优先支付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借款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66.67元,由被告赵俊彩、齐士涛、赵彦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