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晓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2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4876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晓冬、苏州超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汪丽丽借款本金、利息合计95000元。被告葛晓冬、苏州超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汪丽丽人民币20000元,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每月10日前归还原告汪丽丽2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归还原告汪丽丽1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汪丽丽平安银行账号:6270670302182233);二、如被告葛晓冬、苏州超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应向原告汪丽丽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三、如被告葛晓冬、苏州超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汪丽丽有权就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中未履行部分的所有款项以及违约金1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葛;3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葛晓冬、苏州超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汪丽丽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