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7********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82民初1012号
案号
(2021)赣0482执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23842.15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陈国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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