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华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1********4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7079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桂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220.14元、利息14720元、复利436.75元、 罚息96302.26元,合计219679.15元(截至2019年6月24日)及自2019年6月25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陈庆增、郑洪娟、孙华胜、展秀荣、张胜东、张凤芹、陈春增、徐惠娣对被告天津市桂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6616元,由被告桂晨公司负担,被告陈庆增、郑洪娟、孙华胜、展秀荣、张胜东、张凤芹、陈春增、徐惠娣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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